香港税务

利得税

任何人士,包括法团、合伙业务、受托人或团体,在香港经营行业、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、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(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),均须纳税。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。于海外产生的利润,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,亦毋须纳税。


详述 2024/2025 2023/2024 2022/2023 2021/2022
法团及其合伙业务 16.5% / 8.25%* 16.5% / 8.25%* 16.5% / 8.25%* 16.5% / 8.25%*
个人 / 合伙业务 15% / 7.5%* 15% / 7.5%* 15% / 7.5%* 15% / 7.5%*

由2003/04年起,从7年或以上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所得利润或利息收入,可豁免利得税。从3年以上至不足7年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所得利润或利息收入,可以享有50%的利得税减免。


有关非居港人士收取或应累算的款项如版权费,根据《税务条例》第21A(1)(b)条,该款项的30%应作为应评税利润。


任何人士在支付有关款项给非居港人士或将款项存入其账户时,须从中扣除足以缴纳税款的金额。当这做法可避免日后税务局需向收取款项的人士追讨短扣的税款。


*有限公司 / 非有限公司利润首$200万的利得税率将会分别降低至8.25% / 7.5%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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